(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夏玉兵、腾宏增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玉兵,腾宏增,胡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84号申请人:夏玉兵,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腾宏增,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胡月霞,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申请人夏玉兵、腾宏增、胡月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夏玉兵、腾宏增、胡月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腾宏增一次性赔偿夏玉兵、胡月霞: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凭发票支付,已于2015年6月5日履行完毕;二、腾宏增一次性赔偿夏玉兵、胡月霞:电动车维修费、误工费等损害赔偿合计800元,已于2015年6月5日履行完毕;三、夏玉兵、腾宏增、胡月霞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宣圣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