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8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卢哲华与洪明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896-2号申请执行人卢哲华。被执行人洪明源。申请执行人卢哲华与被执行人洪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洪明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卢哲华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25元、执行费60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洪明源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我院已经预查封其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红街公寓5幢1单元1602室房产,但该房已被西湖、江干、萧山等多家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故一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洪明源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卢哲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洪明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8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哲华如发现被执行人洪明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