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玉美与许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绿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张玉美,女,195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张玉美要求宣告许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玉美于2014年4月8日来院称,其丈夫许江于2002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12年,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许江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许江,男,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5912083131。申请人张玉美与被申请人许江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许江于2002年底离家出走,申请人张玉美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许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许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许江于2002年底失踪,虽经申请人张玉美及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至今仍下落不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普阳街派出所已出具许江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本院发出的寻找许江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姜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