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银山纸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银山纸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413号原告重庆市银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杜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6563928-2。法定代表人霍睿。被告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组织机构代码74287581-8。法定代表人粟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银山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银山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银山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重庆市银山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