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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丁子维申请执行李勇上网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丁子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三台县。被执行人丁子维,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李勇申请执行丁子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子维与申请执行人李勇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