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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晓旭、黄必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207-1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被告卢晓旭。被告黄必长。被告杨春。被告唐汇锋,1983年4月6日。被告南宁明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7号梦之岛广场大厦第十二层B1201室。法定代表人:易永才。被告莫元利。被告邓小波。被告莫元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晓旭、黄必长、杨春、唐汇锋、南宁明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莫元利、邓小波、莫元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卢晓旭、黄必长、杨春、唐汇锋、南宁明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莫元利、邓小波、莫元吉名下价值人民币1116547.6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卢晓旭、黄必长、杨春、唐汇锋、南宁明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莫元利、邓小波、莫元吉莫元吉名下价值人民币1116547.6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