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皇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洪军与被执行人刘安胜侵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军,刘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皇执字第1824号申请执行人马洪军。委托代理人高涛。被执行人刘安胜。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皇民一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安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刘安胜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安胜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3幢2-6-3号(建筑面积:54.6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 军审判员 金春华审判员 单敬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缪天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