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陆某,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与被告陆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蒋某负担。审判员余传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乔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