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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53号原告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50号。被告王玉才,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宽城区嫩江路4号都市华尔兹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原告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