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蔚静伟与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静伟,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号原告:蔚静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李富,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蔚静伟与被告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蔚静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静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蔚静伟负担。审 判 长 吴 艳审 判 员 赵 萱人民陪审员 王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