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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蔚静伟与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静伟,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号原告:蔚静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李富,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蔚静伟与被告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蔚静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静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蔚静伟负担。审 判 长  吴 艳审 判 员  赵 萱人民陪审员  王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