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英与被告张均满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英,张均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张云英,女,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琚军英,女,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均满,男,193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英与被告张均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广银审 判 员 陶 军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金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