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春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迁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兵,绰号“黑子”,群众,农民。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李春兵两次从绰号“大鸟子”的唐山男子手中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及贩卖。2014年11月初至同年12月初某日,先后三次卖给刘某、张某甲基苯丙胺共1.1克,2014年12月18日14时许,李春兵前往与张某交易地点时被办案民警查获。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化检验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春兵多次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春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兵自称,2014年11月份,曾两次从一绰号为“大鸟子”的唐山男子(具体情况不详)手中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共15克。所购冰毒供自己吸食及贩卖。2014年11月初某日14时许,迁西县渔户寨乡黄槐峪村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春兵欲购买冰毒吸食,被告人李春兵电话告知刘某到迁西县东来顺饭店对面的公路处等候。会面后,被告人李春兵将冰毒一袋(重约0.5克)卖给刘某,获赃款400元。2014年11月中旬某日13时许,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春兵欲购买冰毒吸食,被告人李春兵电话告知刘某到迁西县城关第三实验小学附近等候。会面后,被告人李春兵将冰毒一袋(重约0.3克)卖给刘某,获赃款300元。2014年12月初某日23时许,迁西县东荒峪镇西荒峪村张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春兵欲购买冰毒吸食,被告人李春兵电话告知张某到迁西县城关十街东北烧烤西边胡同北侧一车棚内等候。会面后,被告人李春兵将冰毒一袋(重约0.3克)卖给张某,获赃款200元。2014年12月18日14时许,张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春兵欲购买冰毒吸食,被告人李春兵电话告知张某在迁西县城关中国建设银行迁西支行等候。被告人李春兵携带冰毒驾驶借用的一辆黑色众泰轿车(冀B×××××)前往交易地点,当行至迁西县喜峰中路与凤凰街交叉路口时,被迁西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拦截检查,当场从被告人李春兵身上查获冰毒一袋(重0.56克)。另查明,被告人李春兵所贩卖的毒品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C10H15N)成分,违法所得被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张某、刘某、王某的证言;3、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检查笔录;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6、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笔录;7、情况说明;8、通话详单;9、被告人身份信息;10、被告人李春兵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却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春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的生命××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春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春兵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傅国瑞审 判 员 赵胜民人民陪审员 赵海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闻冬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