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某恩与陈某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恩,陈某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杨某恩。被告陈某聪。原告杨某恩诉被告陈某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迪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恩诉称,原告杨某恩与被告陈某聪于2008年相识并恋爱,后于2012年11月19日到电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440923-2012-013921号)。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取名陈某儿。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陈某聪有赌博恶习。因婚前原、被告双方了解不深,所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甚至被告有时还动手打原告。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并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某儿由原告抚养、教育;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陈某聪不作答辩,也没有出庭应诉,在举证期间内,没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恩与被告陈某聪于2008年相识,自由恋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19日到原电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440923-2012-01****)。2013年5月11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某儿,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并时常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杨某恩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某儿由原告抚养、教育;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恩与被告陈某聪相互认识,自由恋爱,彼此之间较为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已生育了一女孩,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果双方能加强了解,多些沟通,增进感情,各自改进缺点,互相谅解,互相谦让,多点关心,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并对其进行殴打,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未能认定。为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杨某恩提出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恩与被告陈某聪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迪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建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