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与朱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朱豫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湖东路商住区。负责人:李陈明,职务主任。被告朱豫军,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诉被告朱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丽 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洁莹(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