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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02贾贵凯、黄海梅与朱焕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贵凯,黄海梅,朱焕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贵凯,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梅,女。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玉斌,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焕源,男。委托代理人:李芳云,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贵凯、黄海梅因与被上诉人朱焕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贾贵凯、黄海梅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贾贵凯、黄海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贾贵凯、黄海梅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贵凯、黄海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95.1元,减半收取为1347.55元,由贾贵凯、黄海梅负担。审 判 长  郑月嫦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代理审判员  陈锦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嘉荣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