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柏仕兵与钱建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仕兵,钱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柏仕兵,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钱建胜,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仕兵与被执行人钱建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464.5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3646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建胜长期外出务工,家庭亦无财产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