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长泾兴达彩印有限公司与无锡爱无尽服饰有限公司、陈灯塔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长泾兴达彩印有限公司,无锡爱无尽服饰有限公司,陈灯塔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79号原告江阴市长泾兴达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娇。委托代理人包新东(受江阴市长泾兴达彩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马涛(受江阴市长泾兴达彩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无锡爱无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灯塔。被告陈灯塔。委托代理人潘翊晟(受无锡爱无尽服饰有限公司、陈灯塔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马燕(受无锡爱无尽服饰有限公司、陈灯塔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原告江阴市长泾兴达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印公司)与被告无锡爱无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陈灯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益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彩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新东、马涛,被告服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翊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彩印公司诉称:服饰公司与他公司素有包装盒加工制作往来,服饰公司一直委托他公司加工制作各款包装盒。服饰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他公司出具一份《分期付款计划》,确认结欠他公司包装盒价款计人民币104万元,并承诺分期归还。陈灯塔作为付款担保人在《分期付款计划》上签字提供付款担保。《分期付款计划》出具后,服饰公司至今仅支付他公司10万元,剩余款项未能按约支付。因服饰公司长期拖欠加工价款,现已给他公司造成严重的财务危机和经营困难,如果他公司起诉服饰公司支付所欠的全部加工价款金额和逾期利息,则他公司现有的经济能力无法承受所需的全额诉讼费和代理费。故他公司暂时起诉要求服饰公司先给付全部欠款中的50万元,剩余欠款他公司仍保留追索的权利。他公司认为:他公司与服饰公司之间的包装盒加工承揽关系合法、有效,服饰公司未能按约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向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陈灯塔作为服饰公司的付款保证人,应当向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服饰公司支付他公司的加工价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00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陈灯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服饰公司、陈灯塔承担。被告服饰公司辩称:他公司确实结欠彩印公司加工价款945000元,但是他公司不是故意拖欠,而是由于他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因此他公司不承担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被告陈灯塔辩称:他同意服饰公司的答辩意见。他是一般保证人,只有在服饰公司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他才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彩印公司与服饰公司曾有业务往来,由彩印公司为服饰公司加工制作各种规格的包装盒。2014年10月28日,服饰公司、陈灯塔于2014年10月28日出具《分期付款计划》1份,载明:“分期付款计划经对账,我单位结欠江阴市长泾兴达彩印公司盒子款计人民币壹佰零肆万伍仟元,因资金紧张,现作如下分期的还款安排:1.2014.11.30号5万2.201412.31号5万3.2015.1.30号10万4.2015.2.30号10万5.2015.3.3015万6.2015.4.305万7.2015.10.305万8.2015.11.3010万9.2015.12.3010万10.2016.1.3025万+4.5万结清欠款单位:无锡爱无尽服饰有限公司代表(保证人):陈灯塔签字陈灯塔2014年10月28日”。嗣后,服饰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分别给付彩印公司加工价款50000元、50000元,合计100000元,尚结欠945000元。彩印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服饰公司给付所欠加工价款中的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上述事实,由分期付款计划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彩印公司要求服饰公司给付加工价款5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二、陈灯塔对服饰公司应给付彩印公司的加工价款及利息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一、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彩印公司要求服饰公司给付加工价款5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理由如下:1、审理中,彩印公司与服饰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服饰公司尚结欠彩印公司加工价款94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约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对承揽合同中对分期付款的定作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未作规定,故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服饰公司、陈灯塔共同出具的《分期付款计划》,截止彩印公司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3日,服饰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为350000元,已超过了全部价款1045000的五分之一,故彩印公司可以要求服饰公司支付全部价款945000元。3、彩印公司暂主张要求服饰公司给付所欠加工价款中的500000元,系彩印公司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依照服饰公司、陈灯塔共同向彩印公司出具的分期付款计划》,彩印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仅于2014年11月30日给付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给付50000元,服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彩印公司有权要求服饰公司承担所欠款项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陈灯塔对服饰公司应给付彩印公司的加工价款及利息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院中,陈灯塔在服饰公司向彩印公司出具的《分期付款计划》的担保人一栏内签名,但对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均未作约定,故陈灯塔对服饰公司结欠彩印公司的加工价款及利息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爱无尽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长泾兴达彩印有限公司加工价款5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陈灯塔对无锡爱无尽服饰有限公司应给付江阴市长泾兴达彩印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合计7420元(江阴市长泾兴达彩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爱无尽服饰有限公司、陈灯塔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阅懿第6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