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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石市汇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林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汇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华林阀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黄石市汇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威,该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华林阀门厂。法定代表人姚锐,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黄石市汇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波公司)诉被告武汉华林阀门厂(以下简称华林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林阀门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汇波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原告于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分五次为华林阀门厂供应铸造用材料,货款共计90278元。2014年12月23日,华林阀门厂结算货款17400元,剩余货款72878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2878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拖欠货款而产生的银行利息及催款产生的差旅费用共计4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的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汇波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法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法人的身份。证据三、授权委托书,拟证明原告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证据四、增值税发票,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证据五、业务往来对账函,拟证明被告欠款明细。证据六、产品购销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情况。被告华林阀门厂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被告华林阀门厂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因原告汇波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华林阀门厂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故对原告汇波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本院依法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汇波公司向华林阀门厂供货,华丽阀门厂付款,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由原告方法院裁决。2014年12月23日,经双方核对账目,确认华林阀门厂尚欠汇波公司货款72878元。后因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1、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汇波公司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华丽阀门厂已确认其差欠原告货款72878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28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标准,故应从双方对账逾期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的请求,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华林阀门厂向原告黄石市汇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8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石市汇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1元由被告武汉华林阀门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2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