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陈某。被告罗某,劳务工。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以证据尚未准备充分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俊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