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伯英与海安县苏豪制丝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伯英,海安县苏豪制丝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朱伯英。委托代理人陈赛建,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安县苏豪制丝有限公司,海安县海安镇河滨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马宏伟,海安县苏豪制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稳东,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伯英与被告海安县苏豪制丝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伯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贲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