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兰州兴炼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变更被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兴炼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18号申请异议人兰州兴炼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兰州兴炼新特石化产品经销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静波,兰州兴炼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兰州兴炼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兰州兴炼新特石化产品经销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静波,兰州兴炼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酒泉市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1995年3月30日作出(1995)兰法房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兴炼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酒泉市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本院(1995)兰法房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执行人酒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驻兰州办事处于1995年10月4日经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办函(1995)30号改名为酒泉市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并接收了酒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驻兰州办事处的房产。2003年9月8日因酒泉行署改为地级市,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酒肃政发(2003)193号文件将酒泉市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更名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并注明更名后单位隶属关系、性质不变。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变更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酒泉市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变更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文军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康州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康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