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吴井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吴井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吴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井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邢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