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西香、谢力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西香,谢力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谢西香,男,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证件号码132922194701275813。被执行人谢力朴,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证件号码13098419820820153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力朴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力朴的银行存款28369.59,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四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