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四清与高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四清,高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27号申请人张四清。被执行人高白荣。张四清申请执行高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四清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白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我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高白荣履行案款213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