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善雷、王爱芝、李凡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善雷,王爱芝,李凡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6号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6号。法定代表人段力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厚子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善雷,男,1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王爱芝,女,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凡燕,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善雷、王爱芝、李凡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4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682元,其余2682元,保全费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连柱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人民陪审员 常雪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庞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