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梁伦花与被告谢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梁某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小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