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蔡玉亮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亮,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莆行初字第73号原告蔡玉亮,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许建平,区长。委托代理人陈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霞林街道办事处主任,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蔡玉亮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原告蔡玉亮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蔡玉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蔡玉亮经本院通过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蔡玉亮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金发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立群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