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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叶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女,满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龙连江,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某某于2015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上诉人叶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娟代理审判员  高 松代理审判员  张忠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韦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