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永辉与强光胜、徐建勇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徐永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强光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徐建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辉与被执行人强光胜、徐建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强光胜、徐建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