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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林楚成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楚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841号罪犯林楚成。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揭榕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楚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楚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楚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3月15日,罪犯林楚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楚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楚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远辉审判员  陈伟浩审判员  黎永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晓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