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乔云林与侯云通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云林,侯云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671号申请人乔云林,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庆云县。被申请人侯云通,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乔云林与被申请人侯云通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乔云林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云通购买的冯魁祥名下的楼房一处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同时已缴纳20000元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冯魁祥名下的位于庆云县***街***住宅楼***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居住,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