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吴某,务工。委托代理人:董茂富,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务工。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干运良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茂富、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吴某与张某甲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2月4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张某甲不信任吴某、脾气暴躁,多次打骂吴某,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吴某于2013年12月26日起诉离婚,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吴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张某甲离婚,要求婚生女张某乙由吴某抚养教育成人,婚生子张某丙由张某甲抚养教育成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吴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二、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合,吴某曾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告张某甲辩称:一、吴某与张某甲结婚时间较长,为了子女着想,张某甲不同意离婚;二、如吴某坚决离婚,婚生两子女不宜分开,要求由张某甲抚养教育成人,房屋、存款归张某甲所有,由吴某依法承担抚养费,并要求吴某返还婚前赠与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以及婚后购买的金耳钉一对、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一枚。被告张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某甲对原告吴某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该两份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吴某与张某甲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2月4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偶尔发生争吵,双方于2013年12月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吴某曾于2013年12月26日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至今。现吴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另查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有于2008年在武穴市梅川镇长岭村六组建造的2间二层半房屋一栋,共同债权有:居超借款2万元,吴盛林借款2万元,没有共同债务。张某甲婚前赠与吴某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本院认为:一、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虽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自2013年12月分居至今,且在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已满一年,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后,对两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原告吴某要求婚生女张某乙由吴某抚养教育成人,婚生子张某丙由张某甲抚养教育成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三、共同财产及债权,双方各占一半的份额;四、被告张某甲要求被告吴某返还婚前赠与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甲要求被告吴某返还婚后购买的黄金首饰,被告吴某予以否认,被告张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吴某抚养教育成人,婚生子张某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教育成人;三、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双方各占一半的份额。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干运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