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海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朝阳,居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198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现均已成年。2009年原告在工作期间突然患病,用人单位按照病退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给原告补贴医疗费共计60000元,但该费用被被告侵占,对原告不管不问,2013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未能判离,但被告在之后的日子里,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财产,并由被告王某乙返还侵占的60000元。被告王某乙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6万元已经用于家庭开销,不能返还,家中还有几件房子,被告建议放到小孩王某丙名下。经审理查明,1982年10月左右,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后,于1984年8月举行婚礼,后于1984年12月31日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于1985年农历11月26日生长女取名王某丁,于1988年农历10月29日生次女取名王某戊,于1993年8月16日生一子取名王某丙,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但自2012年8月起,双方因缺少交流经常产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另查明,原告曾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赣海民初字第014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阳的当庭陈述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8月起经常发生纠纷,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均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被告亦同意离婚,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方主张2009年因工作期间患病,用人单位给付原告补贴医疗费共计60000元,应归原告所有,被告亦认可该60000元属实,但已经用于家庭生活,本院认为,原告患病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在2009年至2011年三年内因脑干出血卧床,此段期间内,被告要照顾原告起居,并无稳定收入来源,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该笔款项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0000元补贴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王某乙主张双方居住的位于海头镇海脐村的房屋一处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未提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分割房屋的主张不予处理,待有证据证明后,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