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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宣恩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夏永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执字第00320号申请人原告夏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农民。夏某申请执行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韬审 判 员  徐扬代理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