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宣恩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夏永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执字第00320号申请人原告夏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农民。夏某申请执行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韬审 判 员 徐扬代理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