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清荷韵中西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清荷韵中西餐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4号。法定代表人:张宪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霞、包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清荷韵中西餐厅,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77号(汉商21世纪五楼美食城)。经营者:郭满善,武汉市汉阳区清荷韵中西餐厅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清荷韵中西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汉商集团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8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42元由原告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