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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贺秀英等人申请执行贺世清、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秀英,马想,孙继霞,孙继源,贺世清,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贺秀英,女,汉族,生于1934年3月5日,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马想,女,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6日,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申请执行人:孙继霞,女,汉族,生于1981年8月4日,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申请执行人:孙继源,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20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贺世清,男,汉族,1973年2月7日,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登记在郑州市高新区。本院执行贺秀英等人申请执行贺世清、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