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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自豪诉孟燃、段春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豪,孟燃,段春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刘自豪,男,28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毛璐宝,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孟燃,女,24岁,汉族。被告段春键,男,23岁,汉族。原告刘自豪诉被告孟燃、段春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自豪及其委托代理人��璐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燃、段春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8日,被告孟燃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期限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8日,被告段春键对上述借款予以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还款,但二被告至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孟燃清偿借款2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被告段春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由被告段春键担保,被告孟燃从原告处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8日,三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且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到条。此借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收到条、银行转账凭证、机动车买卖协议、照片��证人王小梦当庭证言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由被告段春键担保,被告孟燃从原告处借款25万元,三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借款及担保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孟燃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被告段春键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孟燃至今未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孟燃清偿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段春键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刘自豪借款2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段春键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军审 判 员  王忠贵人民陪审员  王春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