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钟海霞与范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霞,范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钟海霞。委托代理人于喆,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宇斐,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海霞诉被告范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崔 岩人民陪审员 王晓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