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宇与张树海、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张树海,刘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王宇,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树海,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刘志英,女,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与被告张树海、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00元及邮寄送达费108.00元由原告王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