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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宇与张树海、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张树海,刘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王宇,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树海,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刘志英,女,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与被告张树海、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00元及邮寄送达费108.00元由原告王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