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玉龙、胡鹏与王献运、王玉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龙,胡鹏,王献运,王玉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胡玉龙,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虞城县。原告胡鹏,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系原告胡玉龙之子。被告王献运,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虞城县高中职工,住虞城县。被告王玉芳,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万幸服装厂工人,住虞城县。系被告王献运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龙、胡鹏与被告王献运、王玉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龙、胡鹏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献运、王玉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玉龙、胡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龙、胡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胡玉龙、胡鹏负担。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祁中伟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