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苏州泽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文荣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泽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文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706号原告苏州泽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399号世普217室。法定代表人石林。被告朱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泽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泽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泽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陈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