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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协坚与官修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协坚,官修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协坚,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官修代,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王协坚与被执行人官修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光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相关费用545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官修代所有的“神钢200”型挖掘机一台及“龙工850”型装载机一台,目前该设备尚在拍卖中。另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工商注册、房屋产权、车辆、土地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官丽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