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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上官华申请执行王俊峰、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华,王俊锋,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32号申请人上官华,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俊锋,男,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娜,女,汉族,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上官华申请执行王俊锋、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