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廖良才与林永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良才,林永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廖良才,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永宗,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良才与被执行人林永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林永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永宗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廖良才人民币2.25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8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于2015年1月7日前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举证被执行人林永宗有可供执行的执行线索。同时,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林永宗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林永宗在南安市有房产一处。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永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良才向本院表示,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林永宗已还款3000元,尚欠19500元及利息;且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被执行人林永宗承诺于2015年10月31日前分批分期还清尚欠款项,为此不必对被执行人林永宗采取拘留、冻结、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廖良才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