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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邹祖明与浏阳市中旺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祖明,浏阳市中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909号申请执行人邹祖明,男。被执行人浏阳市中旺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祖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中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中旺纸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被执行人承诺6月2日付2万元,6月10日再付余款及费用。申请执行人邹祖明表示同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6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