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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调确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其他裁定书(16)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调确字第60号申请人:马纯鹏,居民。申请人:公翠兰,居民。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经临淄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效敬、车挺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意见:1、马纯鹏赔偿公翠兰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300元。2、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从形式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纯鹏与申请人公翠兰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爱村代理审判员  陈乃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