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派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湛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派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派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x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存款xx元(户名: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派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x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户名: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俊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