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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贵明与李琤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贵明,李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沈贵明,男,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被告李琤,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贾强,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映鈞,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沈贵明诉被告李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李琤在法定期限内认为本案属于因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盘龙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在本案中,原告认为位于安宁市太平镇恒大金碧天下395栋3001号房屋虽登记在被告李琤名下,但实际是原告沈贵明委托被告购买,进而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购买坐落于安宁市太平镇恒大金碧天下395栋3001号房屋本金及利息600000元。原告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请求涉及坐落于安宁市太平镇恒大金碧天下395栋3001号房屋的权利确认问题,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属于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告要求移送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琤对管辖权提起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