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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环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佳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环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佳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宏海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倪思良,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佳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钱荣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佳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914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明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龚建烨审判员倪圣明审判员王勤二○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审判长 施 杰审判员 施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柳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