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洪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845号原告:洪某。被告: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关注公众号“”